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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肺炎疫情下问题整合(二)
    浏览次数:6280次 更新时间:2020-02-19
    新冠肺炎疫情下,多数企业已复工,或远程办公、或实地到岗,目前全国除湖北以外的地区疫情总体呈下降趋势,但仍不可放松对自身的防护。针对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下众多中小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问题,君途律师积极开展远程会议,对遇到的部分问题进行整理,以期对企业有所帮助。

    一、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2月2日)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本次延长春节假期是国务院针对此次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之一。延长的春节假期应属于休息日。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二、灵活安排工作期间(2月3日-2月9日)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除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外,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该段期间为灵活安排用工期间(2月2日-2月9日)。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工作的(包括到单位工作和在家上班),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劳动者在2月8日、2月9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1)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2)劳动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劳动者医疗期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四、劳动者在因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被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对于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或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病人、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的劳动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五、从武汉等疫情地区回京到岗上班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现行政策自我隔离观察时间为14天,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工资报酬。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在家自我隔离的14天,属于因紧急情况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六、在什么情形下员工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可被认定为工伤?
    (1)员工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据此,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员工若参与抗击疫情的志愿活动,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或遭受意外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从事抗击疫情的志愿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遭受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3)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一定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注:以上部分文字为摘录,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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