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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相关研究(一)
    浏览次数:6030次 更新时间:2020-02-26

    在日常生活中,房屋买卖可谓是一个家庭的终身大事、一代人乃至数代人的人生大事,本期法律小教堂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郭亚光律师将为大家讲述一下,日常生活中大家在购买房屋时常见的合同纠纷以及相应的应对思路:

    01 . 一方怠于履行报批义务,相对方可诉请其协助履行

    裁判要点:合同报批义务独立于合同生效。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报批义务的,相对方可自行履行,必要时可诉请其协助履行。

    律师解释:合同报批义务是合同中的法定义务,不受合同是否生放的限制,报批义务独立于合同的生效。对于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行为,相对方可以自行履行,必要时可以诉请其协助履行。


    02 . 明确约定购房合同系虚设的,不构成借款债务转移

    裁判要点:第三人不愿承担借款债务,其在非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与贷款人所签售房合同,因不具备债务转移合意而未生效。

    律师解释:第三人不愿承担借款债务,其在非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与贷款人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不具备债务转移合意,应认定未生效。

     

    03 . 婚前一方付款,另一方签购房合同,应为个人财产

    裁判要点:夫妻婚前一方给付房款,另一方签订购房合同,该房屋可认定为签约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房款按借款债务处理。

    律师解释:夫妻婚前一方给付房款,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可认定为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的财产。签订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母亲、子女请求分割房产的,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其财产性权利可予继承,另一方给付的房款可按被继承人对其负担债务处理。

    04 . 夫妻一方擅卖房产被认定违约,买受人可诉请赔偿

    裁判要点: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共有房产被认定违约,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律师解释:夫妻一方无权处分房产被认定违约,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计算房屋差价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出卖人可预见程度和买受人对诉讼结果合理预期,以不同意一方配偶到庭作出拒绝转让房屋之表示的时间为节点计算房屋差价损失。

    以上问题为本期律师小讲堂,欢迎关注加载,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更为优质的法律服务,本期暂告一段落,下期将为您继续阐述其他房屋买卖过程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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