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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
    浏览次数:3343次 更新时间:2019-06-06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alt

    一、共有财产的转让

    根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在案例中王某转让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时未经张某同意,因此属于无权处分,基于此张某可以主张转让行为无效。但是,房屋已经交易给李某,张某可以取回吗?这里就要了解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二、关于善意第三人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个概念:善意取得。一般情况下,不动产受让人如果从无处分权人处购得不动产,所有权人是有权追回的,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别要件的情况下,善意受让人却可以对抗所有权人而不必返还房屋。那么什么情况是属于法律所指的特别要件呢?

    (1)受让方受让时为善意。通俗的讲就是受让时不知情,从案例中我们得知作为第三人的李某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并不知道该房产属于王某及张某的共有。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如果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位时,就有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

    (3)已经办理实际过户登记。在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张某发现此事时,王某与李某已经办理完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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