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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婚姻登记
    浏览次数:4779次 更新时间:2020-04-30

    2015年10月,刘某(女)与张某在家乡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经邻居提醒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2016年65月,刘某和张某仓促补办了结婚证。因时间仓促,二人没有亲自到民政部门,而是托熟人代为办理了结婚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结婚证办理完成后,刘某发现由于代办人员的疏忽,结婚证上记载的张某姓名和身份证号与实际情况并不一致,出生年月也对不上,但是刘某当时并未在意。2018年,刘某因长期与张某争吵,认为感情难以为继,因此向律师咨询,想要询问是否能以结婚登记有瑕疵为理由,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结婚登记。

    君途律师认为,在现实中,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依照婚姻法关于婚姻无效的规定,该婚姻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如果刘某仅以结婚登记有瑕疵为由向法院提起请求判决其与张某撤销结婚登记诉讼,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并告诉刘某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是因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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